冬虫夏草食品药品之争
摘要:冬虫夏草食品药品之争
冬虫夏草究竟是食物还是药品,是否属于《食物安全法》调整的规模?吴中法院审理以为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》中收录了冬虫夏草;国家食物药品监督办理总局于2016年2月发布的《关于冬虫夏草类产品的消费提示》中清晰冬虫夏草属中药材,不属于药食两用物质。依据国务院药品监督办理部门会同国务院中医药办理部门制定的“施行批准文号办理的中药材、中药饮片品种目录”,冬虫夏草不属于施行批准文号办理的中药材。因而,冬虫夏草属中药材,但不属施行批准文号办理的中药材。被告出售的冬虫夏草包装上已注明使用方法、贮藏方法、净含量、生产日期、产品产地等信息,但未注明生产单位,并在产品包装上呈现食物字样,确不符合包装规范,属产品标识存在瑕疵,但并无证据证明涉讼产品存在质量问题或违反了相关规范,上述标识瑕疵尚不足以影响产品安全,原告亦确认涉讼产品使用过程中未对其形成危害。综上,原告要求原审被告进行惩罚性赔偿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。